1、防火玻璃隔墻的應用,應符合《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墻通用技術條件》(XF97-1995)要求,并應取得相關國家檢驗中心的檢驗報告 (型式試驗),產品材質結構等應與檢驗報告一致,規格尺寸不應超 過檢驗報告樣品規格尺寸(產品標準另有說明者除外);
2、防火玻璃分隔系統應滿足所替代墻體的防火性能要求,每塊防火 玻璃的高度不宜大于3.5m(《玻璃防火分隔系統技術規程》(T/CECS 682-2020)第4.3.1款);
3、除國家標準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GB50016一2014(2018年 版) 第 5.3.2條、第 5.3.6條規定的部位外,不應采用非隔熱型防火玻璃分 隔系統(《玻璃防火分隔系統技術規程》(T/CECS 682-2020)第 4.4.1款);
4、當防火墻需要采用防火玻璃替代時,可采用隔熱型鑲玻璃構件, 鑲玻璃構件應設置于局部洞口或梁柱框架洞口,耐火極限應滿足墻體 耐火極限要求。